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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购“后悔权”为何难落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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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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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4-4-28 16:04:4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  消费维权要会用法律这个武器

    有一种学说,叫立法万能主义,认为所有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,这种认识是片面的。消费维权领域的立法仅是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“请求权基础”,换句话说,就是给了消费者维权的武器。仅有武器,而不去挥动武器,对消费维权而言是没有任何效果的。

    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已经存在多年,在很多行业都是根深蒂固,有些甚至曾得到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认可和默许,早已形成了所谓的行业规定。新《消法》一经出台就想要立即打破这些行规,立竿见影的效果较难实现。真正将新《消法》打破霸王条款的立法意图付诸实现,至少还要从3方面入手:

    首先,消费者自身要学法懂法。在所有法律中,《消法》是距离消费者最近的法律,只要人存在于社会中,就肯定会买东西、上网玩游戏、买服务、乘公交、休闲旅行,这些都是《消法》保护的范围领域。如果消费者本身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,就谈不上利用新《消法》来维权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推广,让公众熟知这部法律。

    其次,消费者还要勇于维权。自己的权利只能通过自己的斗争才能获取。新《消法》“现今”所要冲破的桎梏,就是商家“昨日”恪守的霸王条款,这些条款是不少商家的利益源泉,所以,不要指望商家自己放弃既得利益的可能。相对于商家而言,消费者大都处于弱势地位,店大欺客的情况确实存在。此时,各地工商、质监、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应该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,担当起“护法运动”的倡导者。

    最后,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应尽快适用新《消法》,形成典型判例。及时的典型判例是新法实施的最好示范效果,对消费维权和消费市场治理整顿将起到标杆作用。相对于法院审判的被动性,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主动采取措施的天然优势,对违反新《消法》的霸王条款要勇于为消费者撑腰,积极依职权行使调查整治的权力。

    规定后悔权立法步伐是否走得过快

    除霸王条款外,新《消法》规定的网购“7日无条件退货”的后悔权的落实也不尽如人意。各大电商除了按照新《消法》规定的四大类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外,还额外规定诸如服务性质商品、贵重金属等不适用的类型。这其实是电商对后悔权的选择性适用,从法律适用角度说,这是商家任意对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,也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。

    大电商集体排斥后悔权,网络卖家也对后悔权普遍反感,这样的法律适用后果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都不愿看到的事情,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立法者在一些问题上立法步伐走得过快。

    后悔权从比较法上看,都是商家可自愿选择适用的权利,最终效果是通过市场竞争显现出来的。例如,日本法律规定了后悔权,但同时规定商家可事先做出不适用的说明,这样一来,商家和消费者都拥有对等的权利。

    新《消法》将后悔权作为一种强制商家的法定义务,导致的后果是忽略了市场在消费中的主导地位,让商家、网络卖家和消费者都感到不方便。可见,消费维权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,一部好法需要好的适用土壤,新《消法》的出台不是消费者维权的胜利完结,而是一个新的开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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