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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总局:8月工资9月发放 个税按3500元起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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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1-8-9 09:22:1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  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,9月1日起将执行个税3500元费用扣除新标准。那么,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,在计算缴纳个税时能否按3500元扣除?记者日前获悉,对于这个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,税务总局已于8月5日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11]46号),其中规定,按照“实际取得”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。对此,税务部门专家解释,根据税务总局这一规定,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。
    6 R# }  Z9 P9 T6 t+ B* K8 I, \8 I; y( B3 ^; D
        扣除标准

        以实际收到工资时间为准


    " ]/ {. D# e/ H. B6 S    在公告中,税务总局规定:纳税人9月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。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,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,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。
    - r' H9 i5 y9 l    也就是说,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,以“实际取得”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。据税务部门解释,“实际取得”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。
    0 M# k3 `8 j- w/ c9 @; d) z- P" F8 ]! [5 T  b. k
        生产经营所得

        适用修改后税法


    2 @* n" e% T: h4 \: i. G& P4 a    另外,在公告中,税务总局还就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,并明确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的规定执行。/ `# R% W0 p8 f! A
        公告规定,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(合伙人)9月1日(含)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。按照税法等文件规定,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,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,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:; K$ L* m) v6 }4 A& g
        前8个月应纳税额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-速算扣除数)×8/12;后4个月应纳税额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-速算扣除数)×4/12;全年应纳税额=前8个月应纳税额+后4个月应纳税额。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,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,并进行汇算清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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